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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没收到外汇也能适用出口退税吗

2023-07-20

出口货物没收到外汇也能适用出口退税吗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0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0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0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0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0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0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0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0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0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收汇期限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收汇报送情形

(一)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报送收汇材料: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二)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内容

收汇材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举证材料指: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税务处理方式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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