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申报常见错误区,你注意了吗?
出口货物在进行报关单申报环节时,常因报关单申报错误而需要进行报关单修撤,不仅可能会延误船期,也可能会被移交至后续处置环节,既耽误精力又浪费了财力。那么,在企业申报环节,出口报关单有哪些常见的错误申报点?这些“坑”,您在填报时注意避免了吗?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适用的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454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6.海关总署2018年第1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出口报关单申报过程中常见的错误案例分析
01.价格及币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币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常见错误分析:
① 总价的小数点申报错误,如54643.68美元误写成5464368美元。
② 总价中数字多写一位,如24248美元误写成248248美元。
③ 币制申报错误,如美元误写成人民币。
02.毛重与净重
出口货物的毛重按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净重按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统计。
常见错误分析:
① 逻辑错误:如某企业报关单表体分项商品的重量之和与报关单表头净重不相符。
② 毛重与净重位置倒置。
03.数量与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在进行出口报关单申报时,统计数量的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常见错误分析:
① 填报成交数量单位与商品实际数量单位不一致导致申报错误:如某企业产品出口数量单位申报为4套,但在后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此产品的数量单位为12件,报关单与增值税发票中的数量单位不一致导致出口退税受阻。
② 法定第一、第二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进行申报。
04.最终目的国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常见错误分析:
企业在出口报关单中,在一般贸易方式下,最终目的国填报的中国(142),出现申报逻辑错误。
05.征免方式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常见错误分析:
注意监管方式与征免方式的对应逻辑关系。
① 某企业出口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但备案号为“空”,逻辑不符,实际该企业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
② 某企业出口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储货物” ,但征免方式申报为“照章征税”(海关代码1),实际该企业的征免方式应为“全免”(海关代码3)。
③ 某企业非直接退运、且税款已抵扣的情况下征免性质填写全免(海关代码3),此种情况不符合免税条件,实际应填写照章征税(海关代码1)。
通过本篇的学习,相信大家对出口报关单申报常见错误有了一定了解,在进行出口货物申报时对重点项目应进行重点校对,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规范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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