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一、退税流程
外贸出口的退税流程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处理与申报、税务局审核、收到退税款等五个环节。
二、金额计算
1、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业务,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其公式为:
(1)销售金额×税率 ≧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售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售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额-应退税额
2、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载的,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货金额和进项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核算的企业,也可按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三、业务单证
采购合同
采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专票也可)
采购付款银行水单
销售合同
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外销形式发票(税务局要求会存在地区性差异)
出口收汇银行水单
物流单据:出口申报要素、装箱单、出口放行通知单、出口报关单、物流装货单(船单)、物流提单
其他自留备查单据:物流合同(订单)、物流发票、物流付款银行水单等。
四、不通过行为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五、征税范围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注意啦!出口退税要满足四个条件:
①应税货物 ②货物离境 ③已确认销售 ④收汇并核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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